霍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受理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霍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实际上涉及如何认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的问题。
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的演变分析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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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霍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徐水县。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杨洁李旭
6.审结时间: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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