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破坏军婚案
案由:
破坏军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军区法律顾问处

浙江省永康市永信律师事务所

永康市邮电局

浙江省永康市三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刑终字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黎华 单位:
1.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现役军人”、“配偶”、“结婚”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较容易把握和认定。但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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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6)永刑初字第340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刑终字第101号。
一审再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431号。
再审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刑终字145号。
2.案由:破坏军婚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上诉人):黄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在金华军分区服役。
一审委托代理人:寿某,浙江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应龙雨浙江省永康市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夏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永康市邮电局职工。
辩护人:黄有福浙江省永康市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新建;审判员:黄樟松施妙林。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旭炎;审判员:郑永强朱为孺。
一审再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飞华;人民陪审员:陈哲亮施东云。
再审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旭炎;审判员:崔毅光朱为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7日。
一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4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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