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汪某继承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金中法民上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玲 单位:
二审认定李某5与郎某1、陈某的收养关系成立符合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精神和国情。
本案两审判决的重要不同点在于李某5与郎某1、陈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李某5与郎某1、陈某间是一种“事实收养”。
首先,李某5不属法定收养。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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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1990)永法城民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金中法民上字第84号。
2.案由: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诉人),女,42岁,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夏志浩浙江省永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沙震定,洪友红,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上诉人),男,21岁,农民,系王某长子。
原告:李某2(上诉人),女,19岁,农民,系王某之女。
原告:李某3(上诉人),男,15岁,学生,系王某幼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即第一原告。
原告:郎某(被上诉人),女,43岁,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县。
原告:钱某(被上诉人),男,38岁,工人,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汪某(被上诉人),男。28岁,工人,住浙江省永康县。
诉讼代理人:胡某,女,退休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强雨;审判员:施妙林;代理审判员:李爱萍。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光兴;审判员:金三弟;代理审判员:叶章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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