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黄某1诉陈某等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终字第3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玲 单位:
关于翁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的审判员认为,翁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黄某、黄某1搭乘翁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购了车票,意味着他们之间已经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翁某作为承运人,其主要义务就是按时将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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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2)义法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终字第383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23岁,汉族,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1,男,46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明光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61岁,汉族,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金伦有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某1,男,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江水沿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振民浙江省绍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男,28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石长安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雪琴;审判员:骆正华楼笑明。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三弟;代理审判员:吴超英郑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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