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乌鲁木齐市华新牧工商公司种鸡场损害赔偿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水泉县三道坎公社二道坎村

乌鲁木齐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华新牧工商公司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乌中民终字第9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华 单位:
确认该批雄鸡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定案的唯一根据。一审中张某列举了大量的证据来阐明自己的主张,其中有两份证书,即新疆兽医研究所动物病理化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单。该所兽医徐某分别于1995年1月26日(饲养10日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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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71号。
二审调解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乌中民终字第964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新疆水泉县三道坎公社二道坎村农民,住新疆水泉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书洁乌鲁木齐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华新牧工商公司种鸡场(下称华新公司种鸡场),地址:乌鲁木齐市安宁渠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乌鲁木齐市华新牧工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某,该种鸡场兽医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该种鸡场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1,该种鸡场场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该种鸡场副场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辉霞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阿贤;代理审判员:张玉新刘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为;代理审判员:姬存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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