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法刑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小溪 单位:
董某盗窃案,系乌鲁木齐市多年来审判的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典型案例。在当前盗窃犯罪突出,人民法院仍然坚持从重从快严惩盗窃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下,对董某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分,所产生的以下积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1.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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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法刑字第47号。
2.案由:董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汉族,30岁,甘肃省兰州市人,个体工商户。1980年4月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惠民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小溪;审判员:李为;代理审判员:万旭东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9日。
本案未能在审限内审结,经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后又对董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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