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伤害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刑一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在一、二审过程中,对于杨某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杨某明知车上扒着被害人,却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仍急速驾车行驶,并违章强行超车,结果致被害人从车上掉下摔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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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乌中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刑一终字第27号。
2.案由:杨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汉族,28岁,无职业,被害人董某之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子明乌鲁木齐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男,汉族,60岁,无职业,被害人董某之父。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45岁,系新疆石河子宾馆驻乌鲁木齐公主港酒店经理。1994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林安娜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玉亭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旭东;代理审判员:孟进韩文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鸿斌;审判员:周国胜杨赛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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