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等盗窃、抢劫案 累犯、共同犯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 单位:
这是一起曾经引起新疆各族人民极大关注的特大恶性案件。被告人乌某、安某在盗窃时,为抗拒逮捕,当场使用暴力。乌某在行凶时竟将匕首折断,仍有几公分长的半截匕首刺进马某烈士的胸部,可谓凶残至极。实属罪大恶极,不堪改造之徒。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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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昌中刑一初字第7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2.案由:乌某等盗窃、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木塔里甫、侯雷暴。
被告人(上诉人):乌某,男,25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农民。1991年2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刑满释放。1994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发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安某,又名安某1,男,25岁,回族,甘肃华清县人,农民,1994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侯玉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小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新;审判员:斯拉马·司罗义;代理审判员:杨锦。
二审法院(复核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鸿斌;审判员:肖开提·伊地力斯;代理审判员:毛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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