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故意杀人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生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一团种羊场四队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十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行为人罗某系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全,对其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所遇到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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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十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刑核字第5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师分院。
被害人:徐某,女,汉族,被害时63岁,生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一团种羊场四队退休职工。
被告人:罗某(被害人徐某之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一团,初中文化,无业,住一八一团。2001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国俊;审判员:黄栋森李全聪。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胜;审判员:王英英毛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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