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抢劫、脱逃案 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上字第2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赛力 单位:
本案中,行为人犯主罪(抢劫罪)时尚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不能适用死刑,二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着重教育挽救方针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抢劫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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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上字第249号判决书。
2.案由:毛××抢劫、脱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伊犁分院,代理检察员马忠。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毛××,男,审判时23岁,犯抢劫罪时未满18岁(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1989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义先新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春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玉良;代理审判员:唐东赵志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鸿斌;审判员:周国胜杨赛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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