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孙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同居;共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农十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王金江

徐雷

蓝文瑜

代理律师:

罗幼琴

李文玉

法官解说
几串鞭炮,几桌喜酒,本案的原告刘某就认为与孙某1结婚了,孙某1意外死亡后,刘某错误的认为孙某1的遗产理所当然的由其处理。同居多年,刘某从未想过要与孙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上因孙某1有配偶他们也办不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农十民终字第21号。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幼琴,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玉,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新楠;审判员:朱娜;代理审判员周湖。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江;审判员:徐雷、蓝文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