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袁某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沙县律师事务所

长沙县高岭电动风机厂(乡镇企业)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1991)长法民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力争 单位: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不仅绝对不允许用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解决纠纷,而且与用金钱计算人身价值的赔偿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刘某诉袁某损害赔偿案中,法院判决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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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1991)长法民字第37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诉讼代理人:付青山长沙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62岁,汉族,长沙县高岭电动风机厂(乡镇企业)退休职工,住长沙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彭中印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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