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社会公共秩序 人身权利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3)长县刑初字第346号
审理法官:

罗伶俐

王兵煤

罗金

代理律师:

刘聚才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到被告人张某、方某、方某、龚某的行为究竟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3)长县刑初字第346号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媛。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灿虎,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方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
辩护人刘聚才,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龚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伶俐 ;人民陪审员:王兵煤、罗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