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诉施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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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超英 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特点:(1)侵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辆所有人;(2)受侵害的客体与人的生命安全相关;(3)行为人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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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民初字第11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23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农民。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1919年7月5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农民。
原告(上诉人):施某,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学生。
原告(上诉人):施某1,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学生。
法定代理人:金某,女,1961年2月8日出生,系施某、施某1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施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鲍海源。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三第;代理审判员:吴超英鲍华敏
6.审理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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