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邓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九江县永安乡爱国村

江西省九江县永安乡爱国村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91)民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茂幸 单位:
本案纠纷就其本质而言,属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案件。从根源上看是法律意识谈薄的表现。本案被告在自己的厕所通道被原告的竹林所遮挡以及皮树被原告所砍断的情况下,本应以相邻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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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91)民字第23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43岁,汉族,江西省九江县农民。
被告:邓某,男,34岁,汉族,江西省九江县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黄贤甫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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