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刑上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文泉 单位: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中出现了业务员利用经管财物的权力,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的问题。这些人或是将公款挪作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这种违法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阻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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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徐法刑字第120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刑上字第329号。
2.案由:龚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龚某,男,41岁,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储蓄员,于1991年10月2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珉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乾思,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泉;人民陪审员:钱振云袁文琴。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和平;代理审判员:石燕雯阮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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