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投机倒把、走私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刑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振东 单位:
近年来,我国有些地区出现了走私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严重扰乱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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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4)长刑初字第43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刑终字第48号。
2.案由:唐某等投机倒把、走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诺海。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23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无业。1994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凌汉英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54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实验师。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斯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俞志毅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胡余礼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男,52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公司职员。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劳临溪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耕,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60岁,汉族,浙江省镇海县人。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融融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63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个体户。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志明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殷勤,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奇;人民陪审员:管恩生束正通。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代理审判员:阮国平郭延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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