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破坏集体生产案
案由:
虚假破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耀华称重系统公司

上海耀华称重系统公司

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刑终字第3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守亮 单位:
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本案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破坏集体生产罪是犯罪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没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刑初字第64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刑终字第362号。
2.案由:姚某破坏集体生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上海耀华称重系统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吾某,上海耀华称重系统公司职工。
徐申民,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33岁,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上海耀华称重系统公司技术员。1998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喜洋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守亮;人民陪审员:杨宝娣袁丽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审判员:龚浩南;代理审判员:沈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