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0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娟红 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自王海打假从典型发展成为某种社会现象以来,打假市场上便一直交织着形形色色的各式打假,其中有些属于正当维权,而有些却是打着维权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但要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容易,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具体行为是属于...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117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00号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毅炜。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桂珍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又名邓某1,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孟宪利;审判员:周娟红;代理审判员:史小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黎;代理审判员:邱阳戎胡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