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诈骗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东君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诈骗罪与非罪的问题。本案是分两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后进行定性的。
第一部分是关于赵某在明知无工程的情况下,仍以介绍工程为诱饵,以工程前期费用、工程押金、介绍费等名义向他人骗取价值人民币13余万元的财物。虽然赵某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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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2)奉刑初字第26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45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翠莲。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于上海南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71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3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龚嗣茅江泳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龚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菊妹;代理审判员:钱东君张国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珍;代理审判员:李菁胡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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