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盗窃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终字第5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延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即如何把握行为的性质由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的转化。从法律的规定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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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静刑初字第22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终字第532号。
2.案由:赵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茜。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农民。1994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邬民江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柯菁,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越;人民陪审员:周才珍陈贞良。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顺;审判员:包锦玉;代理审判员:李玉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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