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王某身体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义务;受害人自身过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

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41号
审理法官:

黄和平

陆康彪

刘国清

法官解说
近年来由于各类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法律虽然对经营者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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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12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41号。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学军;代理审判员,朱令;人民陪审员:陈建军。
二审法院:湖南省益阳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和平;代理审判员:陆康彪;代理审判员:刘国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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