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强奸、抢劫案 共同犯罪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益中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世才 单位:
对本案中陈某、周某、胡某伙同曾某轮奸少女金某、奸淫幼女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认为定两罪,即对陈某、胡某的行为均定强奸罪,对周某的行为定奸淫幼女罪。有的辩护人提出陈某、周某、胡某的上述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而法院判决只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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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益中刑初字第2号。
2.案由:陈某强奸、抢劫,周某奸淫幼女,胡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可清。
被告人:陈某,男,26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1997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木林湖南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30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职工。199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段海波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7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农民。1997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肖宏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雪梅;代理审判员:薛谷雨陈有明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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