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奸淫幼女案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法刑上字第3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锦藻 单位: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妇女性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对幼女从立法上作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将奸淫幼女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单独另列一款,强调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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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上法刑字第68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法刑上字第391号。
2.案由:楼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楼某,男,32岁,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养鸭承包人。1980年7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1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卫国;人民陪审员:郦耀南孙林梅。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杰;代理审判员:于红顾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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