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判字第1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2岁,工人,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善英;审判员:吉雄、赵文甫。
(二)诉辩主张
1.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85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家中看色情书籍后,趁家中只有其女儿陈某1(1974年4月出生,当时年仅ll岁)一个人之机,将陈某1抱到自己床上进行奸淫,致陈某1的外阴破裂。被告人陈某在奸淫后还威胁其女不得告诉他人。数月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在家中对陈某1再次实施奸淫。此后,被告人陈某要陈某1每月与其发生三次性关系。从1985年至1989年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在家里和自己开的小店里,以强迫、引诱等手段,多次对其女儿陈某1实施奸淫行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奸淫其亲生女儿,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奸淫幼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依法惩处。
(三)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个人阴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
1985年夏日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趁家中只有女儿陈某1(1974年4月生,当时仅11岁),便在家中睡床上对陈某1进行强奸,致使陈某1的外阴破裂。被告人陈某看到陈某1因外阴破裂疼痛而哭时,威胁陈某1不得对其母和其他人述说。此后,被告人陈某还规定陈某1每月要与其发生三次性关系。1985年至1990年底,被告人陈某以威胁的手段,多次对陈某1实施奸淫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控告书;
2.被害人之母刘某的证言;
3.证人陈某2、杨某、覃某、程某的证言;
4.有关物证;
5.有关司法鉴定书;
6.被告人陈某对奸淫其女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奸淫为目的,强奸其亲生女儿,时间长达5年之久,其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对陈某奸淫幼女一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陈某服判,表示不上诉。因此,上诉期过后,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乱伦案件。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蔑视为社会所普遍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竟对自己未满14岁的亲生女儿进行强行奸淫,构成奸淫幼女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奸淫其年幼的女儿长达5年之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制定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解释,陈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奸淫幼女罪,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三年是适当的。
(冯善英)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46 - 1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