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奸淫幼女案 证据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同光律师事务所

湟中县海子沟乡总堡中学

文书字号: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1999)湟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玉 单位:
1.被告人薛某与山某多次在不同时间、地点发生两性关系,但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山是否已满14周岁。
被告人薛某在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其后的多次讯问中都交待其与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山某上初一年级的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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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1999)湟刑初字第50号。
2.案由:薛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山某,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湟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汉族,现年45岁,农民,系山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彦萍,女,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湟中县海子沟乡总堡中学校长,1998年元月12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1999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玉;代理审判员:严育峰;代理审判员:阿萍仁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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