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奸淫幼女、抢劫,徐某抢劫案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6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开明 单位: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和徐某的共同犯罪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不同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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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4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695号。
2.案由:奸淫幼女、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别名李某1,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农民。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9月14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农民。
辩护人:陈小平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庆水;审判员:苏玉余;代理审判员:陈文东。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完明;代理审判员:陈志煌张家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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