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爆炸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永春县桃城学区鹏翔小学

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

泉州崇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4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平生 单位: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定过失爆炸罪还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本案审理中争议的焦点。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一,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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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09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494号。
2.案由:刘某过失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庆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郭某,男,8岁,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系永春县桃城学区鹏翔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1,系郭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家参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28岁,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农民。1998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碧华泉州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生;人民陪审员:辜启敬李美玲。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孔;审判员:陈春荣;代理审判员:陈志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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