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兴业银行晋江支行磁灶分理处

福建省泉州华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刑终字第2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泽修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电脑操作而盗窃、骗取国有财产的犯罪,此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导致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一、二审法院对于行为人操作电脑列支利息最后骗取兴业银行10万元资金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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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9)晋刑初字第15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刑终字第296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靖。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1975年11月4日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福建兴业银行晋江支行磁灶分理处复核员。
一审辩护人:翁德辉福建省泉州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泽修;审判员:黄婷婷;代理审判员:刘向阳。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孔;审判员:陈春荣;代理审判员:曾泽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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