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12、陈某13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翁京才

江一泓

法官解说
共同犯罪认定与否,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档次、基准刑的确定等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准确理解共同犯罪的内涵,是每一个刑事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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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2,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翁京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3,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务工。因本案,2012年2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江一泓,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碧;人民陪审员:李福龙徐树东。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新明;审判员:曾泽龙黄卿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其中,2012年8月13日,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0月8日恢复审理。)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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