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等物权确认案 民事 物权确认纠纷 证明责任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556号
审理法官:

李福龙

周晶

张锐玲

代理律师:

杜文波

顾大全

顾伯艳

金丽花

法官解说
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第三人取得房屋时出于恶意,就应当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因为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内容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任,与出卖人买卖房屋的合理注意义务已经完成。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双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556号。
2、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顾伯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丽花,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涉农安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福龙;人民陪审员周晶、张锐玲。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