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向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邢顺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害人李某妻子。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指定代理人严东兴,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关志豪、邓向龙,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阳开,代理审判员:周晶、刘卫鸿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荣,审判员:马世奇,代理审判员:陈渊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5月28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郑某认为被害人李某导致自己与女友分手,决定报复,自制爆炸装置1个。2012年2月6日,被告人到顺丰公司收寄点,交寄伪称香水的爆炸物。当晚,被害人李某收件打开后发生爆炸,其头面部、手部、胸腹部、右大腿等部位被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郑某及顺丰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项合计5104631元。
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2、受害人有一定过错;3、部分费用项目及数额超出法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顺丰公司答辩称:1、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顺丰公司无任何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不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顺丰公司的收件员工已经尽了审慎验视义务,不存在违规收运爆炸物的行为。2、部分费用项目及数额超出法律规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认为被害人李某导致自己与女友分手,决定报复,自制爆炸装置1个。2012年2月6日,被告人到顺丰公司收寄点,交寄伪称香水的爆炸物。当晚,被害人李某收件打开后发生爆炸,其头面部、手部、胸腹部、右大腿等部位被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疤痕形成及双眼盲目,属重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属部分护理依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速运单及投递流程单证实:被告人郑某冒名某汽车贸易公司"王×",委托顺丰公司向被害人邮寄包裹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爆炸现场发现多处血迹、人体组织、爆炸物碎片等,房屋有破损,现场发现顺丰速运信封及寄件单。
3、文件鉴定书结论:寄件人填写笔迹与送检署名"郑某"的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4、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快递信封封口胶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郑某。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的面部疤痕形成及双眼盲目,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属部分护理依赖。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认识郑某的女友,知道他们有矛盾。之后郑某一直威胁我。案发当天我收到顺丰公司的快递,拆开后发生爆炸。
7、证人吕×的证言:我和郑某恋爱一段后分手。有一天郑某来我家找我,见李某也在,双方吵架后去派出所调解。
8、证人张×的证言:当天被告人拿了一个粉红盒子来顺丰公司档口交寄。他说是香水,我见包装好就没有拆,摇了摇听到有液体的声音。
9、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我和吕×恋爱多年后分手。有一天我回出租屋找她,见一个男人睡在床上,自称是她的男友。后来我知道李某已婚,还不时威胁我,就想报复。我用鞭炮、电池、钢珠、电解液等做了一个爆炸物,去了顺丰公司收寄点,用化名以寄香水的名义把该爆炸物寄给李某。我只想炸伤他的手,没有想把他炸死。
附带民事部分证据:医药、交通、住宿费用凭据、护理者务工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材料等。
3.一审判案理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其只说想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是概括故意,宜以结果定性。对于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案发起因虽与情感纠纷有关,但被害人并未对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顺丰公司辩称危害结果与其无关,其没有过错的答辩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顺丰公司内部章程也禁止收寄违禁品、危险品,并规定上门寄件的,需逐票检查。尽管顺丰公司建立了收件验视制度,但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落实,未检出爆炸物的存在,未能有效阻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顺丰公司与被告人郑某不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其侵害行为亦非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故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双方在侵害结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被告人郑某蓄意制造并交寄爆炸物,对被害人进行报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顺丰公司未能尽到检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数额共计1146461.7元(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略)。
被告人郑某出于报复目的,制造爆炸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4.一审定案结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因本案支出的其它费用共计802523.19元。
三、被告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因本案支出的其它费用共计343938.51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附民原告人)李某上诉称:顺丰公司应当与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丰公司员工没有当场验视内件,违反邮政法规定。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是郑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顺丰公司疏于验视行为相结合导致的,但二者没有共同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者应根据过错大小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并无不当。被害人在本案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于本案后果不承担责任。
(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1、本案定性在评议过程中出现三种意见:一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认为罪犯怕爆炸物的威力不够,还加入钢珠,爆炸冲击波直达天花板,可见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且如定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适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理由不充分。二是爆炸罪,认为本案罪犯采取邮寄的方式运送爆炸物,在运输过程中随时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应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三是故意伤害罪,即判决意见。
我们认为,罪犯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方面看,没有证据证明罪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从结果上看,被害人也没有死亡。如果认定罪犯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就不能认定故意杀人,因为间接故意犯罪是以结果判断的。
罪犯的行为也不构成爆炸罪:首先,罪犯的爆炸物是邮到明确地址寄给特定对象的;即使他人误拆邮件被炸伤,也只属于打击错误,与伤害不特定多数人不同。其次,罪犯称发生摇晃、碰撞不会发生爆炸,对爆炸条件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第三,其使用鞭炮中的少量火药制造爆炸物,危害性小;从损害结果上看,也不宜定爆炸罪。
2、对于顺丰公司与罪犯郑某的赔偿责任分配也有三种看法,其一是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是依照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其三是依照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本案不适用解释第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的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活动,对其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了解和控制能力,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和承担保障义务,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但是,加害人是第三人,而经营场所一般是不可能对所有进入的顾客进行安检的。本案中,顺丰公司对邮件有法定的安检的义务,因此显然应当对邮件可能对收件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更高的义务。一般来说,区分"确定的赔偿责任"是比"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更大的。
对于解释第三条的适用问题,有观点认为,本案缺少了制造或邮寄炸弹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不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如果顺丰公司尽到检查义务,罪犯的爆炸物是寄不出去的,故顺丰公司应与郑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我们首先确认,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那么二者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呢?
"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例如数人过失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等。"间接结合"则是指数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本案中的原因行为即属于间接结合的情况。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当场验视的,不予收寄。尽管顺丰公司建立了收件验视制度,但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且在收件后也未检验出其中危险物品的存在,对递送爆炸物的后果存在过失。但是,顺丰公司寄送快递的行为并不会造成被害人遭受伤害;即使疏于检查,也只是为郑某寄送爆炸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不应与罪犯承担连带责任。
(丁阳开、王婧)
【裁判要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当场验视的,不予收寄。尽管快递公司建立了收件验视制度,但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且在收件后也未检验出其中危险物品的存在,对递送爆炸物的后果存在过失。但是,快递公司寄送快递的行为并不会造成被害人遭受伤害;即使疏于检查,也只是为寄送爆炸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不应与罪犯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