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故意伤害案 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损害责任分配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欣荣

马世奇

陈渊

代理律师:

邢顺伟

严东兴

关志豪

邓向龙

法官解说
1、本案定性在评议过程中出现三种意见:一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认为罪犯怕爆炸物的威力不够,还加入钢珠,爆炸冲击波直达天花板,可见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且如定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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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向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邢顺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害人李某妻子。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指定代理人严东兴,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关志豪、邓向龙,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阳开,代理审判员:周晶刘卫鸿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荣,审判员:马世奇,代理审判员:陈渊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5月28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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