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抢劫爆炸物案
案由:
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昭刑二终字第1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瑜 单位: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由于被告人马某在作案过程中,两次到石厂向爆炸物保管人索要爆炸物时均说到用钱购买,第二次还拿了一百元钱给孙某,被孙拒收的事实,在审理中,控辩双方就马某的行为定性出现根本性的对立,控方认为马某的行为属抢劫爆炸物,辩方认为马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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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04)鲁刑初字第49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昭刑二终字第171号。
2.案由:抢劫爆炸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云朝亮、代理检察员王安军。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又名马某1,男,回族,生于1976年10月11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因涉嫌抢劫爆炸物于2004年3月2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鲁甸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赖映明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学东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明;审判员:甘永兴,代理审判员:周云峰。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家毅;审判员:李韬何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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