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1贪污案 贪污罪;低保金;自首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镇雄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三终字第51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雪峰

李绍宏

何涛

代理律师:

武孔荣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经管的低保户低保金存折予以截留,并截留部分低保金归自己使用,这种行为是挪用公款、侵占,还是贪污?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救济的低保对象保障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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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三终字第51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某1,原系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计划生育宣传委员,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武孔荣,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镇雄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淑祝审判员:郎玲、邓慧。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峰审判员:李绍宏、何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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