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何某拐卖人口案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开县温尕运输公司

上海市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2)上法刑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贵雄 单位: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一方面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比农村快,需要大量的劳力,另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力也日渐增加,需要寻找出路,由此出现大量的农村人口,包括大量的农村妇女外流到城市寻找工作,以增加经济收入。少数犯罪分子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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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2)上法刑字第154号。
2.案由:邓某、何某拐卖人口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现年29岁,汉族,无职业,四川省开县人。1991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现年40岁,汉族,四川省开县温尕运输公司工人,四川省开县人。1991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金源上海市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洁;人民陪审员:郦耀南孙林梅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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