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益阳市建筑设计院计划生育

益阳市城建专科学校系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益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本案中,自诉人段某的伤情法医鉴定是认定被告人曹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的证据,因此,对该证据的审查判断十分重要。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是专家的意见,当然是真实的,而未查证。结果以此鉴定为据,作出了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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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胡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1996)赫刑自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益中刑终字第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段某,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建筑设计院计划生育专干。
委托代理人:李某,益阳市城建专科学校系主任,系段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益阳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一审辩护人:郭兴世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聂季松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科森;审判员:陈佳曦曾志忠。
二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志强;审判员:王正坤卜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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