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通州办事处财务部

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通州办事处财务部

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二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久斌 单位:
本案中,二被告人虽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后正常工作调动的事实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或机关委派性质?即工作调动后,二被告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问题存在如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二被告人工作调动后虽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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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刑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二终字第109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傲冬。
被告人:刘某,男,1959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2年至1998年7月先后任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通州办事处财务部副主任、主任。因本案于2000年7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颖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大专文化程度,1991年至1998年7月先后任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通州办事处财务部会计、副主任兼稽查员。因本案于2000年7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建新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汉慈;代理审判员:陆久斌周东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群;审判员:刘其祥;代理审判员:查华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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