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解除权继承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兴娟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这一解除权,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结论截然相反的判例。针对本案情形,即以第三人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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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康永祥江苏省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某,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南通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号。
负责人: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陈根。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兵;审判员:陆久斌;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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