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代为求偿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19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广才

张晓芹

曾国安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承担替代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何追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让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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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1913号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双方:原告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柏圩村熊庄组。
法定代表人杜浩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22号新贵城邦4楼405室。
负责人徐昕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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