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昌吉市三工镇政府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昌吉市啤酒厂

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

镇企业办公室

公司用户科

公司营管科

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1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王某的房屋被自来水检查井溢出的水浸泡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谁对该井负有管理的责任。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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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1996)昌民初字第53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17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38岁,昌吉市啤酒厂会计,住昌吉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某,系原告之嫂。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志文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昌吉市三工镇政府(简称三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某,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庄某,该镇副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镇企业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昌吉市自来水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用户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贯某,该公司营管科科长。
被告(被上诉人):于某,女,回族,个体工商户,50岁,住昌吉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学新,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新;审判员:姬玫;代理审判员:张小斌。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秀荣;审判员:王怀梅;代理审判员:于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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