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诉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民一终字第6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尚华

臧路洁

高月玉

代理律师:

马彦飞

李新伟

法官解说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大量用工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举证的弱势地位。就本案而言,原告如果确实担任被告某部门的负责人,工作期间经常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联系手段,这些电子邮件记载的内容是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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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4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民一终字第693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娄某。
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日照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向东;代理审判员:王颖;人民陪审员:李睿冉。
二审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华;代理审判员:臧路洁、高月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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