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某、赵某、习某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抢劫;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商住混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咸阳市法律援助

乾县法律援助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丽丽

赵国华

路晓娟

代理律师:

王金虎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第一起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在商店,该商店白天在营业时间是商店,晚上非营业时间是被害人住宿的场所。本案发生在晚上11点左右,商店已经关门,被害人脱了衣服准备睡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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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刑初字第0006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07号判决书。
2、案由
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某,男。
代理人王某,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辩护人王金虎,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左斌,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刘某2,女。系刘某之母。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马某,女,汉族。系赵某之母。
原审被告人习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系习某之母。
辩护人殷锋英,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君英;代理审判员:刘影风、张兵彦。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丽丽;审判员:赵国华;代理审判员:路晓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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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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