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特殊钢一厂服务公司诉江油市政法委等货款偿付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江油市律师事务所

江油市政法委

原政法委

江油市政法委

成都科技大学

江油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经再字第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党政行政机关主管、申办承包企业被撤销后涉讼时间五年,在各方面反响较大的货款赔偿纠纷再审案件,要审理好此案,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南亚公司是否系挂靠于江油市政法委的问题。
1993年8月4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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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1998)江经初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经终字第108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经再字第07号。
2.案由:货款偿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江油市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曹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武敏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负责人:罗某,江油市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梁某,原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某,江油市政法委干部。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人):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成都科技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崔儒祥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继林;审判员:宋强;代理审判员:肖捷敏。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宗久;审判员:唐剑苹彭剑。
再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华;审判员:蒋敏何金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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