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请求绵阳市游仙区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绵阳市律师事务所

局办公室

公司行政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法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又重申了对企业名称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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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法行初字第1号。
2.案由:要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绵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20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某,该公司副总经理;陆涛,四川省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局。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开元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贾义平,四川省绵阳市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市第一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州路中段249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行政处副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开贵;审判员:蒋敏;代理审判员:石军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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