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12人诉四川省江油华峰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劳动服务公司

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管委会

江油市金宝滑石粉厂

江油市劳动局

江油市中坝磷肥厂

江油市中坝磷肥厂

绵阳市长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终字第318号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本案系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蒋某、王某等12人诉四川省江油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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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四川省北川县人民法院(1996)北法民裁字第1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北川县人民法院(1996)北法民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终字第318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王某、李某、黄某、罗某、李某1、文某、代某、王某1、杨某、刘某、吴某。
诉讼代表人:蒋某,男,56岁,汉族,江油市人,原任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某,女,51岁,汉族,江油市人,原任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管委会主任兼会计。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2,江油市金宝滑石粉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蒲某,江油市劳动局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华峰实业有限公司(原江油市中坝磷肥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1,董事长兼总经理(原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某,该公司董事(原江油市中坝磷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冰绵阳市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油市长城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北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凡强;审判员:叶有全卢敏。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清;审判员:张开贵姬小兵;代理审判员:蒲德俊欧阳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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