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等抢劫、盗窃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案
案由: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终字第152号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斌 单位:
本案不论是从作案次数、作案手段,还是从危害结果等方面来说,都是一个大案,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清晰,涉及的法律关系亦不复杂,因此对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白某的定罪量刑没有什么争议。
在对谢某的行为定性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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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刑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终字第152号。
2.案由:白某等抢劫、盗窃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禄,代理检察员田升、郭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某(被害人海某之兄),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阿力木·努尔乌鲁木齐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被害人艾某1之姐夫),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阿里木·卡德尔,乌鲁木齐市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徐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5年因犯抢劫罪与原判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1996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7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立勇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筠县,1997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段志刚、周红川,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潮;审判员:马海英宋国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中宣;代理审判员:阿不力孜·沙吾提闵军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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