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证券交易部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伟 单位: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郑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被挪用公款的祥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私营企业,因此,被告人郑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判决被告人郑某无罪;二审法院虽然在处理结果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刑初字第131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24号。
2.案由:郑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原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证券交易部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国建;代理审判员:陈卫;代理审判员:郭莉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良;审判员:马宏健;代理审判员:张晓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