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等盗窃案 抗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

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

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

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刑二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宏健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三点错误,无疑是正确的。首先关于投案自首问题。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主动到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投案;第二,必须是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第三,必须是自觉接受裁判。由于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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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吐地法刑一字第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刑二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费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代理检察员张维持。
被告人:费某,男,汉族,29岁,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司机。于199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辉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26岁,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司机。于199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于友明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汉族,27岁,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司机。于199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夏岐峻吐鲁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建华;审判员:桑自成戈音。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建新;审判员:陈国良马宏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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