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票据诈骗案 单位犯罪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德康实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新疆五家渠万城宾馆

佛冈律师事务所

新疆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人民路分理处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刑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罗某、金某、刘某1相互勾结,从他人手里非法取得缺少“解讫联”(第三联)的350万元承兑汇票,通过伪造补上该联后,用此汇票骗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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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中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刑终字第85号。
2.案由: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97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德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刘远飞乌鲁木齐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1997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五家渠万城宾馆经理。
辩护人:马添城佛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199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人民路分理处会计。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1,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白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1997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无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勤;代理审判员:赵俊龄高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良;代理审判员:王福生毛小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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