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票据诈骗案 证据、第一审程序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交通银行扬州分行仪征支行

扬州金天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1)仪刑初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林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成功地销毁所有直接作案证据的犯罪案件,行为人利用工作便利,窃得空白现金支票及仪征市粮油购销总公司销售部预留印鉴卡并将所窃的现金支票号码登录在仪征市粮食购销总公司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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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1)仪刑初字第210号。
2.案由: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雪梅。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专文化,原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仪征支行职员,住仪征市。2000年12月2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甫亮扬州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系被告人周某姨父),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仪征市,高中文化,农民,住仪征市。2000年12月2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1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红玲;代理审判员:吴玉琳张达朝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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